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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教協進會辦事細則




              1.  本會會員依照下列規定派遺代表參加本會:


                     甲每一會員敎會之代表入數依其敎友人數而定。

                            凡 教 會 教 友在一千五百名以下得派遺代表

                                   二名出席代表大會。

                                     教會敎友在一千五百名以上達一萬名者得二
                                    派遺代表六名。以後每增加五千名得加派
                                   代表一名,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名。


                      乙本會每一基督教團體會員,得派遣代表二名,

                             出席代表大會。


                      丙 個 人若願接受本會憲章,或交納年會費一百元

                             得爲本會贊助會員。列名爲此種會員得列席代
                             表大會,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2   教會會員所納之年會費,凡其教友在一千五百
                       名以下爲三百元,一萬名以下爲五百元,超過一萬
                       名爲七百元                           。

                       基督教團體之年會費爲三百元,個人贊助會員之年
                       會費爲一百元。

                       會費數額得隨時由代表大會修訂之。

                3  代表大會年會須於每年六月份以前召開並至少於會
                       期前兩星期發出通吿。


                 4.  本會各職員之任務規定如下                                               :
                        甲主席主持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並於重

                               要事項正式代表本會。

                        乙副主席協助主席完成任務,如主席不能履行任

                               務時由第一第二副主席依次履行主席任務。


                        丙義務書記須完備記載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
                               記錄中英文兩份均須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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