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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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執行委員會之推薦下,代表大會得組織輔助

                           機構。此等機構得派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名額另
                           在辦事細則規定之。

      第五條執行委員會

                    一、在普通情形下,執行委員會每月擧行例會一次
                            ,但至少每三個月須開會一次,以處理本會會

                           務,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特别會議。

                    二、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大會職權由執行委員
                           會代爲行使,其任務包括下列各項:

                            甲推薦申請加入之新會員及其代表名額以待

                                       代表大會通過,必要時更得提出調整各會

                                  員團體之代表名額。
                           乙對於影嚮社會之社會及道德問題在必要時
                                  得以本會名義發言,或採取共同行動。

                            丙成立硏究小組研究基督教所關心之宗教道

                                   德社會及一般問題如認爲可行時並得製成
                                  報吿分送各會員團體。


                            丁 將世界基督教運動之動向隨時傳達與本港
                                  教會同時將本港敎會進展情形對海外關懷

                               者報導。

                           戊取得代表大會之同意設置事工部輔助機構
                                   及固定委員會分别負責特別活動以履行本

                                   會之宗旨。

                            己按需要情形得隨時成立特別委員會。

       第六條輔助機構
                     各輔助機構與協進會的關係如下:


                     1   各輔助組織之主任應經各輔助機構之推薦而由
                            本會執行委員會委任。

                     二、各輔助機構之預算案憲章之訂定及修改以及基

                            本政策之變更必須獲得本會執行委員會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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