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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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執行委員會之推薦下,代表大會得組織輔助
機構。此等機構得派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名額另
在辦事細則規定之。
第五條執行委員會
一、在普通情形下,執行委員會每月擧行例會一次
,但至少每三個月須開會一次,以處理本會會
務,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特别會議。
二、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大會職權由執行委員
會代爲行使,其任務包括下列各項:
甲推薦申請加入之新會員及其代表名額以待
代表大會通過,必要時更得提出調整各會
員團體之代表名額。
乙對於影嚮社會之社會及道德問題在必要時
得以本會名義發言,或採取共同行動。
丙成立硏究小組研究基督教所關心之宗教道
德社會及一般問題如認爲可行時並得製成
報吿分送各會員團體。
丁 將世界基督教運動之動向隨時傳達與本港
教會同時將本港敎會進展情形對海外關懷
者報導。
戊取得代表大會之同意設置事工部輔助機構
及固定委員會分别負責特別活動以履行本
會之宗旨。
己按需要情形得隨時成立特別委員會。
第六條輔助機構
各輔助機構與協進會的關係如下:
1 各輔助組織之主任應經各輔助機構之推薦而由
本會執行委員會委任。
二、各輔助機構之預算案憲章之訂定及修改以及基
本政策之變更必須獲得本會執行委員會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