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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代表大會

                     一、本會經由代表大舍行使職權,代表大會以所屬
                            會員團體派出代表組織之,會員團體派出之代
                            表名額另在辦事細則規定之。

                     二、 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甲接受財政報吿及執行委員會報吿。

                            乙通過一年預算案。


                            丙討論執行委員會所提各案。                                                     '

                            丁 違擧下列代表大會職屬」亦卽爲執行委員
                                   會之職員。

                                          主席                                                      '
                                          第一副主席
                                          第二副主席

                                          義務祕書
                                               羲務司庫

                            戊在上列職員以外,另選十六名執行委員,

                                   照       下       列       規        定       選       出       之       :
                                   子 每一會員教會教友人教在一千五百名

                                          以上者,得提名一人候選爲執行委員。

                                   丑 每一事工部或每一轉助機構之主席,
                                          爲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有表決權。

                                   寅本會上届執行委員會主席,如本届未

                                          當選,應爲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任期一年,有表決權。

                                   卯執行委員會得遴選不超過二名之贊助

                                          會員,有表決權,但不得擔任職員
                     三、代表大會必要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或會員團

                            體三份之一,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四、代表大會以過半數之會員團體代表出席爲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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