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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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代表大會
一、本會經由代表大舍行使職權,代表大會以所屬
會員團體派出代表組織之,會員團體派出之代
表名額另在辦事細則規定之。
二、 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甲接受財政報吿及執行委員會報吿。
乙通過一年預算案。
丙討論執行委員會所提各案。 '
丁 違擧下列代表大會職屬」亦卽爲執行委員
會之職員。
主席 '
第一副主席
第二副主席
義務祕書
羲務司庫
戊在上列職員以外,另選十六名執行委員,
照 下 列 規 定 選 出 之 :
子 每一會員教會教友人教在一千五百名
以上者,得提名一人候選爲執行委員。
丑 每一事工部或每一轉助機構之主席,
爲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有表決權。
寅本會上届執行委員會主席,如本届未
當選,應爲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任期一年,有表決權。
卯執行委員會得遴選不超過二名之贊助
會員,有表決權,但不得擔任職員
三、代表大會必要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或會員團
體三份之一,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四、代表大會以過半數之會員團體代表出席爲法定
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