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輔助機構應向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定期呈交工
作進度報吿及經核數師核妥之財政年報。
四、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可根據辦事細則之規定選派
其參加輔助機構之代表。
第七條各項委員會
固定及特別委員會根據第五條第二款戊弓兩項成立
者,直接透過所屬事工部對本會負責,其職務範圍
,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八 條 辦事細則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得由執行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向代
表大會提出修改。
第 九 條 修 改 手 續 :
本憲章得由代表大會三份之二表決修改條文須先經
執行委員會考慮並於代表大會召開前至少一個月通
吿各會員團體及有關代表。執行委員會或代表大會
各個代表均有提出修改案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