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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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輔助機構應向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定期呈交工

                            作進度報吿及經核數師核妥之財政年報。
                     四、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可根據辦事細則之規定選派

                            其參加輔助機構之代表。

       第七條各項委員會

                     固定及特別委員會根據第五條第二款戊弓兩項成立

                     者,直接透過所屬事工部對本會負責,其職務範圍
                      ,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八 條 辦事細則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得由執行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向代

                      表大會提出修改。
       第 九 條 修 改 手 續 :

                      本憲章得由代表大會三份之二表決修改條文須先經

                     執行委員會考慮並於代表大會召開前至少一個月通
                      吿各會員團體及有關代表。執行委員會或代表大會
                      各個代表均有提出修改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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