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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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會之固定委員須負責繼續工作直至執行委員會
獻議代表大會將其解散時爲止。執行委員會須於每
年委派組成各固定委員會之主席及委員。但固定委
員會得增聘特約委員,惟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三分一
之數。
9 本會派出之特別委員會須負責繼續其規定任務,直
到任務完成爲止。
10• 各個固定及特別委員會動用本會款項時須先行獲得
執行委員會之批準,如需要向外募款時亦須先得執
行委員會之同意。
1 1 . 輔助 機 構
甲 本 會設立之輔助機構須符合本合憲章第六條。
乙 由協進會產生之每一輔助機構須派主席及另一
代表參加本會之代表大會。
丙每一輔助機構之主席爲協進會執行委員會之當
具
然委員,表決權。
丁 所有輔助機構及各個固定及特別委員會應包括
在本會事工部之內。
戊 協 進 會之執行委員會選出其參加每一輔助機構
之代表兩名(其中最少有一名應爲協進會執行
委員會委員)。
12. 總幹事
總幹事由執行委員會聘請。其職權如下:
甲負責改善本會各項政策倡導及推進協進會之事工。
乙負責協進會之行政及督導職員。
丙與海內外教會團體保持聯繫。
丁擬定及執行委員會之事工計劃。
戊調協諸執行幹事與其他職員的工作。
已以職員身份參加各事工部以外之特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