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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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  再  交  由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討  論   ,  並  在  一   九  七   四  年   九  月   廿  三   日  之  執  委

      會  會   議  時   議  決   通  過   及   接  納   。  同  時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委  派  一   小  組   委  員  會
      繼  續   商  討   有  關   此  歸   併  事   項  及   履  行   其  他   建  議   書   中  之   建  議   ,  該  小  組  委
      員  爲
                協   進  會  主   席    :     蕭  克   諧  牧  師

                協   進  會   司  庫     :    黃  永  熙   博  士
                服   務  部  主   席    :     高   元   牧   師

                 服  務  部  司   庫    : 吳  鴻  亞  先  生
                           職   員   :     董  建   德  牧  師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與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代   表  作   多  次   會  議   並  且   硏

      究   及  商   討  有   關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之  財   政  ,  人   事   ,  各  項  服  務   事
      工   及  考   慮  歸   併  協   進  會   後  之   可   能  組   織  及   結  構   。  結  果   ,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向   執  委  會   呈  交  一   份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歸   併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之   同   意  書   ,  並  請   求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接   納  及   通   過  之   。  該  同  意  書   內
      文   除  包   括  有   關   歸  併   之  起   緣  及   商  討   過  程   ,  最  重   要  者   爲  詳   列  以   下  五   事

      項    :
              1  自   一  九   七  六   包  一   月  一   日  起   ,  除  位   於  九   龍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建   築  物   外   ,  世  界  信   義  宗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所  擁

                 有   之  全   部  產   業   ,  包  括   一  切   用  品   ,  機   器   ,  工  具  及   傢  倶   等  全  部
                 移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
              2 有   關   上  述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之  使   用  權   亦  於   同  日  交  由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繼  續   作   爲  社   會  服   務  事  工   用   。  由   於  該  建   築  物   經  費  由   德  國
                 中   央  機   構   捐  助   者  ,  並  規   定  該   建  築   物  由   一  九   六  六  年   起  由   世  界
                 信  義   宗  保   留  其   物  業   權  二   十  年   。   故  此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時   該  建   築

                 物   之  合   法  擁   有  權   將  由   世  界   信  義   宗  董   事  局  轉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

              3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之
                 全   部  經   濟  財   產  將   移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作  爲   歸  併   組  織  後
                 之   行  政   及   事  工   經  費   。

              4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事  工   部  全   權  負
                 責   主  任   施   同  福   牧  師   之  薪   金  ,  房   屋  津  貼   及  其   他  福   利  至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二  月   其   退  体   爲  止   。  同  時   協  進   會  亦   設  法  向   香  港   政  府  及
                 公   益  金   申  請   支  付   其  全   部   或  部   份  之   薪  金   及  津   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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