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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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 再 交 由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討 論 , 並 在 一 九 七 四 年 九 月 廿 三 日 之 執 委
會 會 議 時 議 決 通 過 及 接 納 。 同 時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委 派 一 小 組 委 員 會
繼 續 商 討 有 關 此 歸 併 事 項 及 履 行 其 他 建 議 書 中 之 建 議 , 該 小 組 委
員 爲
協 進 會 主 席 : 蕭 克 諧 牧 師
協 進 會 司 庫 : 黃 永 熙 博 士
服 務 部 主 席 : 高 元 牧 師
服 務 部 司 庫 : 吳 鴻 亞 先 生
職 員 : 董 建 德 牧 師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與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代 表 作 多 次 會 議 並 且 硏
究 及 商 討 有 關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之 財 政 , 人 事 , 各 項 服 務 事
工 及 考 慮 歸 併 協 進 會 後 之 可 能 組 織 及 結 構 。 結 果 ,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向 執 委 會 呈 交 一 份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歸 併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之 同 意 書 , 並 請 求 協 進 會 執 委 會 接 納 及 通 過 之 。 該 同 意 書 內
文 除 包 括 有 關 歸 併 之 起 緣 及 商 討 過 程 , 最 重 要 者 爲 詳 列 以 下 五 事
項 :
1 自 一 九 七 六 包 一 月 一 日 起 , 除 位 於 九 龍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建 築 物 外 , 世 界 信 義 宗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所 擁
有 之 全 部 產 業 , 包 括 一 切 用 品 , 機 器 , 工 具 及 傢 倶 等 全 部
移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
2 有 關 上 述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之 使 用 權 亦 於 同 日 交 由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繼 續 作 爲 社 會 服 務 事 工 用 。 由 於 該 建 築 物 經 費 由 德 國
中 央 機 構 捐 助 者 , 並 規 定 該 建 築 物 由 一 九 六 六 年 起 由 世 界
信 義 宗 保 留 其 物 業 權 二 十 年 。 故 此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時 該 建 築
物 之 合 法 擁 有 權 將 由 世 界 信 義 宗 董 事 局 轉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
3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處 香 港 分 會 之
全 部 經 濟 財 產 將 移 交 與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作 爲 歸 併 組 織 後
之 行 政 及 事 工 經 費 。
4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世 界 信 義 宗 服 務 事 工 部 全 權 負
責 主 任 施 同 福 牧 師 之 薪 金 , 房 屋 津 貼 及 其 他 福 利 至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二 月 其 退 体 爲 止 。 同 時 協 進 會 亦 設 法 向 香 港 政 府 及
公 益 金 申 請 支 付 其 全 部 或 部 份 之 薪 金 及 津 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