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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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關一個組織從屬於內地所取締的組織也會在本港受到取締的條款,有三個理由使本會仍然深感憂慮:
※這部份的立法建議超出了基本法第2 3 條 的 範 圍 ;
※把內地政府的決定伸延到香港特 區 。保安局長極不可能會拒絕中央政府 ,容許內地組織受到取締時仍然容許本地從屬組
織 的 繼 續 存 在 ;
※ 本地 組織 受到 取締不是基於其行為,而僅是因為與其它組織有聯繫。
大多數香港的宗敎團體均與內地的宗敎體有密切的聯繫’儘管現今沒有任何這些宗敎團體被視為從屬於內地的相關組
織 ,然而未來的官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使宗敎團體對於這部份的草案條文感到極度不安,甚 至 恐 懼 。
這部份的草案條文仍然是結社自由甚至是宗敎自由的威脅。
9 . 本會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義務為實施基本法第2 3 條 立 法 ,同時我們堅持必須避免與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相
抵 觸 。甚至於新近對 《國 家 安 全 (立 法 條 文 )麵 ?案》作 出 的 建 謙 訂 ’本會仍然有相當大的保留。我 們 麵 有 的 立 法 建
議 會 影 響 言 論 、資訊與結社自由等感到極度憂慮|我們請求立法會議員不要通過現有的條文建議。
(二〇〇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