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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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幹    事     報    吿







                                                                                    郭乃弘牧師




    香    港    、 敎      會    、 與    基    督   敎    協   進    會


     ,甲 )香 港 與 香 港 的 敎 會                                   一  、 八 四 年 四 月 發 表 了 一 份 「信 念 書 」 ,表明
        基 督 敎 會 在 這 世 上 ,作 爲 學 效 基 督 的 僕 人                     香 港 基 督 徒 在 現 今 社 會 及 政 治 變 遷 中 所 持
    ,須 讓 世 界 去 擬 訂 其 事 務 。現 在 讓 我 簡 略 描 述                      守 的 十 點 共 同 信 念 ,在 福 音 派 信 徒 中 引 起
    一 下 ,過 去 一 年 香 港 所 經 歷 的 轉 變 ’與及香 港                        了廣'/乏 的 研 讀 和 注 視 。
    敎 會 的 回 應 。                                            二 、 八 四 年 仲 夏 ,由 基 督 敎 協 進 會 草 議 ,並獲
        由 去 年 四 月 至 今 年 四 月 的 一 年 間 ,可以說                       得 全 港 二 百 多 間 堂 會 及 基 督 敎 機 構 聯 署 的
    是 香 港 百 多 年 歷 史 中 ,極 重 要 的 一 年 。                            「宗 敎 自 由 聲 明 」 刊 出 ;並 於 九 月 一 日 透
        — 九 八 四 年 四 月 ,英 國 外 相 賀 維 爵 士 勸 顳                     過 香 港 新 華 社 遞 交 與 中 國 國 務 院 趙 紫 陽 總
    香 港 人 要 現 實 地 面 對 香 港 的 前 途 。接 着 ,經過                       理 。此 聲 明 詳 細 陳 述 香 港 基 督 徒 現 時 所 享
    兩 年 談 判 磋 商 ,有 關 香 港 前 途 的 「中 英 協 議 」                      有 宗 敎 信 仰 和 活 動 方 面 的 自 由 ,並 且肯定

    ,亦 於 九 月 廿 六 日 ,以 「中英 聯 合 聲 明 」 的形                         基 督 徒 面 對 香 港 急 劇 轉 變 應 作 出 的 委 身 與
    式 (聯 同 三 份 附 件 及 兩 國 政 府 交 換 的 備 忘 錄 )                     承 担 。

    ,正 式 由 中 、英 談 判 團 之 團 長 固 南 及 伊 雲 斯 草                 三 、 八 四 年 九 月 六 日 至 八 日 ,廿 一 位 不 同 宗 派
   簽 。並 在 同 年 的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再 由 兩 國 元 首                       的 敎 會 代 表 應 中 國 宗 敎 事 務 局 的 邀 請 前 往
   趙 紫 陽 及 戴 卓 爾 夫 人 在 北 京 正 式 簽 署 。                           北 京 訪 問 。代 表 團 會 見 該 局 及 港 澳 辦 公 室
        隨 着 今 年 二 月 七 日 英 國 下 議 院 及 三 月 廿 八                    的 負 責 人 ,與 中 國 政 府 就 香 港 前 途 和 敎 會
    日 上 議 院 所 通 過 之 「香 港 法 案 」 ,再加上女皇                         今 後 的 工 作 ,作 出 有 意 義 的 對 話 。在一次
     b核 准 ,• 與及四月十日在中國人大會議對此協                                  會 談 中 ,港 澳 辦 公 室 姬 鵬 飛 主 任 更 明 確 指
    議 的 官 式 認 可 ,國 家 主 席 李 先 念 的 簽 署 .,一 切有                    出 了 四 個 有 關 香 港 敎 會 未 來 的 原 則 :

    關 此 協 議 的 法 律 程 序 終 吿 完 成 。                               ⑴ 一 九 九 七 年 後 香 港 仍 可 擁 有 宗 敎 自 由 ,

         「中 英 聯 含 聲 明 」 規 劃 了 香 港 前 途 的 兩 大
                                                              ⑵ 香 港 敎 會 可 繼 續 爲 廣 大 市 民 提 供 社 會 服
    重 點 -------                                                  務 ,
    一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香 港 的 主 權 與 治                    (3)中 國 宗 敎 事 務 局 將 不 會 在 港 設 立 分 區 辦
        權 將 交 還 中 國 。香 港 將 成 爲 中 國 轄 下 的 特                       事 處 *
        别 行 政 區 ,擁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除外交和                       ⑷ 香 港 敎 會 與 中 國 敎 會 保 持 獨 立 ,互不隸
        國 防 事 務 外 ,由 港 人 治 理 香 港 。                               屬 。
    二 、 在 「一 國 兩 制 」 的 嶄 新 觀 念 下 ,香 港現行                       從 上 述 三 件 事 看 來 ,香 港 的 敎 會 ,雖然有


        的 社 會 、經 濟 制 度 與 及 市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                 不 同 的 神 學 背 景 與 傳 統 ,但 都 願 意 聯 含 起 來 ,
        將 維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隨 着 中 英 雙 方 五 月 廿                 共 同 面 對 香 港 的 未 來 ,這 是 値 得 高 興 的 。
        七 日 的 換 文 儀 式 ,協 議 正 式 生 效 ,•香港隨

        即 踏 入 過 渡 期 ,而 「中 英 聯 含 聯 絡 小 組 」                  ( 乙 )協 進 會 與 香 港 前 景
        及 「土 地 委 員 會 」 即 展 開 工 作 。                            香 港 自 一 八 四 二 年 以 來 ,便 爲 英 國 管 治 之
    面 對 九 七 問 題 ,香 港 敎 會 曾 作 出 以 下 的 一 些 回                殖 民 地 ,• 然 而 ,十 二 年 後 ,香 港 將 脫 離 殖 民 地
    應 —                                                   的 身 份 ,成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一 個 特 别 行 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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