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Preservation for the Documenta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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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 、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回 應 終 審 法 院 對 居 港 權 上 訴 案 件 的 判 決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執行委員會就2002年1月10日終審法院對居港權上新案件的判決’有以下的回應:
一、 我們認為本次終審法院的有關訴訟判決是因1999年5月18日特區政府決定尋求人大釋法而延伸’對是次判決的原
因及結果,我們表示無奈和遺憾。
二、 我們重申1999年6 月23日本會的「圑結一致.愛有明天」立場1 ,並且再次強調司法制度獨立是香港社會最重要的
基礎之一;因此,特區政府所有部門日後必須絕對尊重及全力維護。
三、 作為基督敎圑體,我們認為家庭圑聚對每一個人都極為重要,必須全力協助。我們完全同意國際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公約10(1)條的內容:“應盡最大的努力去保護和協助家庭,因它是人類社會最基礎和根本的組成單元……” °
四、 我們呼籲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保證在處理所有申請個案時,會清楚提供一切有關的手續和資料及完整的
辦理程序予所有申請人,以避免有人因辦事的不清晰導致喪失申請資格。
五、 對於那些因居港權的長期訴訟受著多方煎熬的人,並那些在2002年1月10日的判決中敗訴而不能獲居港權的人,
我們深表同情及關心。
六、 我們呼籲各界人士以理性的態度面對是次判決,並能以團結、友愛相待。
七、 我們呼顳特區行政長官對那些需要被照顧及在港有親屬需照顧的尋求居港權人士,給予在是次判決範圍以外特別
的寬免考慮。
1 本會立場:「特區政府堅持透過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22及24條),損害香港特區終審庭的尊嚴和獨立性,嚴重打擊了香港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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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度自治權•我們深表遺憾。
二 、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對 “ 港 商 偷 運 聖 經 ”
事 件 的 回 應
我們鼓勵香港信徒以合法渠道與國內信徒交往,當贈送物資給與國內信徒,應尊重現行之中國有關行政法規。
我們接受聖經可有不同譯本及版本,以迎合社會對文字使用的發展及學術上對聖經的研究成果。聖經譯本的權威性應
由敎會自行決定。
在多元社會中,不同宗敎(包括新興宗敎)的存在應受尊重。在基督敎內,我們尊重不同宗派與傳統,並強調合一精神,
而非統一領導。
我們盼望中國政府能接納在內地有不同宗敎圑體的存在,並能尊重在各宗敎圑體中有多元表達的機會。